1.工程监理并行检查的概念
工程监理的平行检查是在施工阶段通过工程监理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监理的重要措施。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明确规定,工程监理的平行检查是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承包商的自我检查,按一定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查的活动。 通过使用某些检查或检测方法。
2.项目监理平行检查的编制依据
2.1《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2.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
2.4各分支机构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例如: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屋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5“住宅工程常见病质量控制标准”
2.6设计图和技术信息
2.7批准的监督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3.实施工程监理平行检查的基本要求
3.1施工前,监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工程监理的平行检查计划,并明确平行检查的范围,内容,程序,比例,频率等。
3.2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经纬仪,水平仪,钢卷尺,激光测距仪,回弹仪,th保护层测试仪,卡尺,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相检测仪等专用测试工具。工程施工要求。
3.3项目监督组织应在程序完成后或在建筑材料进入现场后,根据承包商的自我检查组织平行检查活动。
3.4当项目监理机构见证合同单位生产试块,试件和原材料样品时,试块,试件和原材料样品是独立生产的,并送至合格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验。 测试活动;
3.5平行检查的记录和结果,即平行检查和平行检查,是项目监督组织对被检查项目的检查批作出合格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3.6监督项目的平行检查应由监督组织组织实施,并应按照公正,独立和自治的原则进行,以确保从平行检查中获得的数据和结论准确无误。
3.7监督项目平行检查的结论分为正常和异常。 监督机构检查的数据在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允许的公差范围内是正常的,如果超出允许的误差范围,则属于异常。 异常数据偏差在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15%以内时,监督机构应当通知质量监督部门; 异常数据偏差在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15%以内时,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计划书提出新的平行试验,并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 如果三方不同意新的并行测试方案,则可以将其提交给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确认。
3.8平行检查人员应现场制作平行检查记录,并将平行检查记录归入监督技术档案。
4,本项目并行检查的范围,内容,比例和频率
4.1平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4.1.1在以下测试块,测试件和原材料上执行并行测试
4.1.1.1承重结构的试块
4.1.1.2砌墙测试块
4.1.1.3承重结构的钢筋原材料和连接接头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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