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请求和内容】
(1)地基验槽必需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停止验槽,并提供验槽记载,见质控(建)表4.1.5.1。
(2)基槽(坑)开挖过程中,要严禁地基土遭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次第细致、认真地全面察看检查槽底土层的状况;检查地基持力层能否与勘察设计材料相符,地基土的颜色能否平均;土的含水量能否分歧;表层土坚硬水平有无部分软硬不均。并对地基的匀质性作出评价,肯定能否继续下挖或停止技术处置。
(3)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契合设计请求。如有部分加深、加宽者,应附图阐明其缘由及部位。
(4)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根底、管道、泉眼、橡皮土等部分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置办法停止描绘,并有附图阐明。
(5)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请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的工程,应依据设计请求或验槽商量的意见停止有关实验。
(6)经过技术处置的地基根底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置后须停止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要明白,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与并签字。
【 核对方法】
(1)核对验槽记载能否反映验槽的主要程序,填写内容能否齐全,其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基底持力层、地基匀质性、基槽尺寸、标高、基土类别等)能否契合设计请求和有关标准规则。地基呈现异常或与地质勘察材料不符时,能否有处置计划或所采取的技术处置措施有否设计单位认可,有无复验意见,结论能否明白,参与单位的签证能否齐全。
(2)对照根底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对钎探布孔和孔深能否满足请求;打钎记载的锤重、落距、钎径能否契合标准规则请求;钎探终了后能否作出打钎记载剖析,需处置的能否有处置意见。
【核定准绳】
凡呈现下列状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契合请求”。
(1)无验槽记载或验槽内容记载不全。
(2)验槽记载签证手续不齐全。
(3)基底持力层不能满足设计请求,又无技术处置。
(4)地基处置无记载,处置后未停止复验或复验后无明白结论。
(5)需求停止钎探实验的无钎探记载或无打钎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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